2007年,嘉興市XX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速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簡稱“工行XX支行”)約定工行XX支行以金融衍生產品的形式為高速公司進行代客理財。高速公司購買金融衍生產品后,工行XX支行負責操盤,期間恰逢全球金融危機,該產品出現虧損,高速公司要求終止產品,工行XX支行以該產品條款明確不可贖回為由,拒絕高速公司要求。但當高速公司基于對經濟好轉的預期而不再要求終止該產品時,工行XX支行卻強迫高速公司終止該產品。高速公司為此承擔了數額巨大的虧損。事后,高速公司認為工行XX支行在該款產品的操盤過程中存在過錯,委托我所律師對工行XX支行提起訴訟。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師認真研讀了國內外有關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最新理論研究成果,在庭審中對上述理論研究成果結合案情進行了實際運用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從工行XX支行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的資質、締約過失、產品批準、風險披露及強制平盤等方面提出了工行XX支行的過錯之處,大部分觀點得到了法院的認同。最終,兩審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工行XX支行賠償高速公司數百萬元。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是以特定金融利益交付為標的的雙務、諾成、有償合同。通常,該等交易不僅存在著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還存在著諸多因素導致的法律風險。我所律師對該等案件的成功代理,不僅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的經濟損失,更是對前沿、新型金融交易行為法律風險管控的有益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