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律師:周澤宇(總所)
犯罪嫌疑人孔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其本人委托本所辯護律師提供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的法律辯護。
承辦律師第一時間進行了詳細的閱卷,并查詢了大量的類案,最終結合事實和法律向檢察機關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1、本案系單位犯罪,受益人和決策均系單位;2、構成自首情節;3、補繳全部稅款;4、結合最高檢檢察長保護民營企業的講話并提供了兩個類似犯罪金額的法院判決,指出本案相比存在更輕量刑情節;5、從認罪認罰角度出發,提出合理量刑同意適用。最終經過與檢察機關多輪協商溝通,辯護意見被全部采納,犯罪嫌疑人簽署適用緩刑的具結書,法院采納并作出判決。
認罪認罰制度的實施以及認罪認罰率的逐年提升,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的辯護作用下降,但筆者認為律師辯護權只是“前移”,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作用十分重要,辯護律師可以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提出類似庭審的辯護意見,包括類案判例等,同時在認罪認罰上充分與檢察機關進行協商,發揮律師的辯護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