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公安、人社、住建等部門聯合打擊了一起編造虛假事實,以農民工工資名義討要工程款的案件。
案情簡述
某工地幕墻項目已于2年前完工交付,但近日項目施工單位負責人帶領包工頭及部分“工人”向某縣矛調中心反映,表示項目建設單位未付錢,導致幾百位農民工的工資遲遲無法落實。同時,該施工單位負責人提供了百余萬元工資清單和考勤表等“證據”,工人們情緒激動,要求政府幫忙處理。后經工作人員查實,相關人員承認受公司指使,虛構考勤、偽造工資表,以討要農民工工資名義催要工程款,最終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采取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
基于該事件,筆者將根據法律規定及過往的工作經驗,對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兩種欠款類型,即欠付工程款與欠付農民工工資的救濟途徑及兩者混淆的法律后果做簡單闡述。
0°于每年公歷8月22-24日交節。
概念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故工程款為承包人根據施工合同完成工程建設任務所應取得的對價,欠付工程款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糾紛,也往往是其他糾紛產生的根源。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農民工是建設工程領域最為龐大的群體,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不僅是法律層面上的經濟糾紛,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民生問題,也因此持續受到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
欠付工程款與欠付農民工工資的救濟途徑
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的救濟途徑差別較大,切莫混為一談。施工方向發包方主張工程款,屬于典型的民事糾紛,具體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及合同的約定提起民事訴訟。
而農民工向包工頭、施工單位主張工資,雖可歸于民事糾紛管轄的范疇,但農民工工資問題因受到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往往有行政機關的介入與處理?!侗U限r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由此可知,相較于施工方主張工程款,農民工催要工資的救濟途徑更多。在實踐中,農民工一般選擇先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等方式,通過公權力的介入維護自身的權益,而對農民工個人而言,這也是經濟成本更低、處理時效更快的途徑。
但也有如本文案例中的單位和人員,利用政府部門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打擊和對農民工的保護,虛構證據材料,以催討農民工工資之名,行催討工程款之實,該行為屬于惡意討薪范疇。
惡意討薪的定義
法律法規并未對惡意討薪的具體定義或標準進行明確規定?!侗U限r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依據此條,筆者對惡意討薪的表現形式總結如下:
1.編造虛假事實進行討薪:如通過編造虛假身份信息、考勤記錄、工資表等材料,虛報、冒領工資;
2.以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如組織農民工聚集、鬧事,影響正常辦公秩序,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
3.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即本文案例中的情形。
惡意討薪的法律后果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并未明確惡意討薪的法律后果,僅籠統地表述為“依法予以處理”。國務院曾在2016年發布國辦發(2016)1號《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該文件第十四條規定,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故在實踐中,一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惡意討薪的處罰依據,重則將處以五到十日的行政拘留處罰。
結語
廣大農民工是建設工程領域最龐大的群體,也是工程項目得以建設的基礎。因此,嚴厲打擊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保障農民工“勞有所得、干有所值”,無疑應予支持。但是,在討要工資、維護權益時,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陷入“惡意討薪”的泥潭。
更要說明的是,催討農民工工資與催討工程款不可混為一談,廣大農民工應當注意區分和辨別,切勿被某些施工企業或包工頭所煽動、蠱惑;施工方也應當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主張工程款,切勿圖一時便利而逾越紅線,最終非但拿不到工資、工程款,還將受到行政機關的嚴厲處罰。